欢迎来到 交通运输时评网!!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制监督 > 正文

证监会:加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监管

时间:2025-09-2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为加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监管,指导期货公司合规有序展业,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发布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0月9日起实施。

  《暂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共十八条,聚焦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出现的问题与风险隐患,从以下方面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界定营销范围。明确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营销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对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经纪或者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

  强化营销内容审核。要求期货公司对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不得发布、转载未经公司统一审核的营销内容,并对互联网营销活动全流程留痕等。

  明确营销制度与部门。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应当在总部设置或指定具体部门统一管理互联网营销活动。

  加强营销人员与账号管理。要求开展营销活动的人员应为获得期货公司授权并统一管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公司应当强化培训、监督和检查,对各类营销账号统一管理。

  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加强事前评估,依法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和禁止性行为;规范向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等。

  加大客户保护力度。要求期货公司加强风险提示和回访,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不得高于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对客户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提示风险等。

  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欺诈或者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明确欺诈或误导客户的具体行为。

  禁止损害公平竞争。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明确损害公平竞争的具体行为。


原文链接:http://jtt.hebei.gov.cn/jtyst/xyjt/gzdt/10175680294630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交通运输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019687、010-53385910,监督电话:1561185206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otongfzdyzx@163.com    客服QQ:2569439875 通联QQ:307298263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