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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公告

时间:2025-09-29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与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执法事项,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事项见附表,事项动态调整以“浙江政务服务网”的“行政执法清单”为准。)

  二、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受委托组织执法的,委托自动终止。

  三、其他有关事项

  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机关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表:委托事项清单

  附表:委托事项清单.pdf


原文链接:http://jtyst.zj.gov.cn/art/2025/3/7/art_1229248360_54718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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