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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5-09-2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引航员是负责操纵、指挥船舶在引航区域内安全航行的人员,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水上交通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办法》于2008年出台,对引航员任职、培训、考试及监督管理等予以系统规范;2013年作了局部修订。根据2023年修订的《船员条例》,以及近年的引航工作实际,需要对《办法》作出相应调整优化。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制度。一是根据《船员条例》,对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取得条件作出相应修改;根据国家有关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安排部署,相应调整了引航员年龄规定。二是将引航员适任证书及再有效的审批时限均压缩至10个工作日,并增加了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便利行政相对人。三是考虑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已具备良好防伪条件,且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对证书真伪进行查验,取消了证书补办需在指定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要求。

  (二)完善引航员管理制度。一是根据危险货物管理方式由分级管理调整为分类管理,相应调整三级引航员可引领船舶范围。二是对于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航资历条件,由部海事局备案管理改为部海事局审批管理,以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提升引航员适任考试要求。近年来,随着船舶大型化发展,在内河船舶引航实践中,引领的船舶主要以3000总吨及以上为主,需要引航员具备引领相应吨位船舶的能力。因此,为保障引航安全性,适应航运发展实际,相应提升了内河船舶引航员参加适任考试的资历条件。

  此外,根据2023年修订的《船员条例》,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原文链接:http://jtyst.fujian.gov.cn/jdhy/zcjd/wzjd/202503/t20250313_67785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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