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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

时间:2025-09-29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某市交通运输局收到该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关于某物流公司涉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线索移送函。经调查,执法人员未在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中发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该公司现场也未能提供该项制度。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可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要的安全保障制度,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查处该类违法行为,既督促了该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给行业内其他企业形成强大震慑,打好了“预防针”,有助于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jtt.sc.gov.cn/jtt/c101550h/2025/9/8/10554a75eb454bfc9c7fd2a3e50d27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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