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5-10-10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兵团交通运输局
各师市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兵团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质量检测活动,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及程序,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制度,我局编制了《兵团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9日
兵团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兵团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兵团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质量检测工作,各师市交通运输局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取得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对公路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等进行的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独立的原则。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进行质量检测活动时,应当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兵团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质量检测信用管理,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具体业务由兵团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实施,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延续审批申请材料审核;
(二)组织专家开展技术评审,对现场核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受兵团交通运输局委托,组织实施质量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四)开展质量检测信用评价;
(五)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
(六)检测机构信息变更、证书更换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师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
(一)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
(二)质量检测信用管理;
(三)依法依规处理违反公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七条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具备一定数量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对应仪器设备的所有权证明、设备清单、检定/校准证书;
(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提供质量检测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申请人应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确保上传的材料清晰可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兵团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可委托质监站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从兵团交通运输局的质量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人组成专家组,并符合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专家技术评审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应对申请人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重点核查。
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技术评审,向质监站提交专家技术评审报告,质监站经审核出具意见后,报兵团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兵团交通运输局将专家技术评审情况及质监站审核意见通过兵团交通运输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兵团交通运输局准予许可,向申请人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
第十四条取得公路工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并实行登记备案制。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试验检测委托。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由检测机构授权设立,承担相应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检测机构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资质核定的业务范围,检测机构应按季度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和有效管理。
第十六条 距离质量检测机构母体50公里以内的项目,可利用母体设立工地试验室,须确定满足试验需求的检测人员;
不同项目之间距离50公里以内的,施工或监理工地试验室可以共用检测场所和设备,须各自确定满足试验需求的检测人员;
检测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同一项目不同标段施工或监理工地试验室可以共用检测场所和设备,须确定满足试验需求的检测人员。
第十七条试验仪器设备及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试验检测项目参数等主要内容可参照《兵团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各参建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质量检测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应委托本企业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监理单位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心试验室,履行监理和建设单位工地试验室职责。
第十九条 各从业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地试验室申请备案材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工地试验室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将审查报告报送师市交通运输局和质监站登记备案。备案申请材料及审查报告等内容参照《兵团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执行。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兵团交通运输局组织质监站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对检测机构从业情况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必须按时参加信用评价,工地试验室从业3个月以上须参加本年度的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信用评价自评。检测机构将自评情况报质监站;工地试验室将自评情况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1月中旬前将评价意见和扣分依据报质监站。报送材料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附件1-7一致。
第二十四条 质监站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并于2月上旬前经兵团交通运输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布。
第二十五条在评价周期内,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累积扣分,连续两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检测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兵团及师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公路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管理。
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重点项目的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兵团交通运输局应结合检测机构的从业情况、信用评价情况等实行差异化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
第二十八条 质监站应组织检测机构进行比对试验活动,师市交通运输局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活动进行监督和见证。
第二十九条师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抽查频次,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兵团交通运输局报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对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的设立过程进行严格把关和认真复核,施工过程应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各级质量检测体系正常运行,做到用检测数据指导生产和控制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结束后,质监人员应及时将检査结果进行汇总,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促进项目各建设从业单位自觉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管。工地试验室应对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25年9月19日起施行。《兵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兵交发〔2010〕59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jtj.xjbt.gov.cn/c/2025-09-29/84466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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