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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即可办理 宁夏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时间:2021-03-17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近日,我区印发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方案明确,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申请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方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应尽快推行落实。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原文链接:https://jtt.nx.gov.cn/zt/nxxyjt/xydt/202101/t20210127_2582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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